七年之痒真的存在吗?夫妻双方谁更容易提出离婚?这份报给你答案!
3月8日,2020年河南基层法院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发布。
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以2020年我省各地基层法院1912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为样本,多维度呈现离婚诉讼那些事儿。
这份报告以2020年我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1912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为样本。报告显示,我省离婚主力人群集中在30到40岁的夫妻中,其中女性为发起离婚诉讼的主力军,感情不合、分居和家庭暴力在离婚原因中排前三位,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很多人说婚姻有七年之痒,意指婚后第七个年头,婚姻进入危险期。那么,这种说法是否客观呢?
2020 年河南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离婚的主力人群集中在30-40岁的夫妻中,他们的婚龄为5-10年,子女年龄为5-10岁。而当事人40岁以后起诉离婚的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下降态势。如果将“七年之痒”扩大解释为婚姻的危险期, 以上数据肯定了婚姻中确实存在“七年之痒”。当婚姻经历过激情燃烧的岁月趋于平淡,如果夫妻不重视经营,婚姻确实会进入危险期。之后,婚姻的稳定性增强。
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性在婚姻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最早在西周的《大戴礼记·本命篇》就有“七出、三不去”的记载,即在七种情形下,男性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2020年河南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女性为发起离婚诉讼的主力军,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所做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一文对于原告性别的统计一致(女性占73.40%)。
报告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为三方面:
女性经济独立性增强
当女性不再需要依赖男性生存时,其对生活模式就有了更多的选择,对婚姻质量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独立的原因在于女性走进了职场,但她们还要承担传统意义上妻子和妈妈的角色定位中“理应”承担的家务劳动。与公婆共同生活的,还要面对婆媳矛盾。如果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越来越多的女性不愿凑合,选择主动提出离婚,追求想要的幸福人生。
女性思想逐渐解放
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更多女性从传统守旧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不再一味的认为离婚丢人、令人耻辱。她们敢于直面失败的婚姻,通过诉讼理智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法治的不断健全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维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让诸多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述因素均使得女性有勇气、有底气正视自己的内心,主宰自己的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当然,无论男方女方,当感情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的,我们依然建议夫妻双方多给予对方理解与包容,勿轻易选择用离婚解决婚姻问题。
2020年河南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起诉离婚的原因,排前三位的分别是感情不合、分居和家庭暴力。其中,涉及感情不和的为1687件,占样本总数的88%;涉及分居的为 940件,占样本总数的49%;涉及家庭暴力的为506件,占样本总数的26%。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感情不合是婚姻稳定的最大杀手。出轨、家暴并非是导致离婚的罪魁祸首。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于婚姻质量的关注和对高品质婚姻的追求,同时也反映出了部分婚姻成立草率、婚前了解不充分、夫妻感情基础差的社会现实。
此外,起诉离婚的原因中,排第二位的是分居。几乎一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存在分居现象。《民法典》实施后,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一种法院应裁判离婚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以预测,之后诉讼离婚的原告会更多的适用分居这一情形。
起诉离婚的原因中涉及家暴的样本占比26%。单纯看数字似乎并不惊人,但细思极恐。四分之一的家庭疑似存在家暴。而且因为本报告分析的是夫妻诉讼离婚的情况,但在我们国家还有一种更为普遍的离婚方式为登记离婚,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解除婚姻关系。这部分数量更大的离婚群体也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但并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此外,即便是诉讼离婚,部分家暴受害人不敢或者不愿说出被家暴的事实,故而也未纳入本报告的统计之列。综合以上,在真实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占比高于 26%。反家庭暴力,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除此之外,起诉离婚的原因还包括出轨、赌博、吸毒、酗酒、婆媳不和、隐瞒疾病等,但占比均不高。起诉原因的多样化显示出婚姻生活中林林总总的矛盾累积都有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较大的杀伤力。这也再次给婚姻中的人们发出提醒,婚姻并不是无坚不摧,它有底线、有边界,需要尊重和经营。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和往年一样,法院对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依然是平均分配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并在部分案件中照顾女方。就照顾女方而言,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本组的数据反映出了审判实践对该原则的贯彻并不理想。
从以上数据来看,夫妻有一个孩子的情形下,母亲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占比略低于父亲,但相差并不悬殊。两个孩子的情况下,法院裁判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的确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让父母双方都不至于完全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满足了双方的情感需求,也有利于分担抚养压力。
但也有很多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的人士提出,将两个孩子分开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司法实践中,2岁以下的幼儿抚养权一般判归母亲。对2 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判时,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条件、孩子的成长习惯等因素,而非仅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统计维度里占比 32.65%的“其他”抚养方式包括将两个孩子判给父母一方、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由父母轮流抚养或者孩子由祖父母、曾祖父母抚养等情形。
事实上,上述哪种抚养方式均不完美,相爱的父母共同抚养孩子才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如果父母离婚已成定局,在安排孩子抚养问题时,一定要真正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不可将孩子作为争取利益的筹码或者报复对方的工具。父母不睦本身已经伤害了孩子,万不可在离婚时再对孩子进行二次或多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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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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